騙取養老、醫療等保險金或待遇的行為,在實際執法中的處理方式有時不一致,這類行為今後或被明確為欺詐公私財物的行為。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提交全體會議審議。
  騙社保適用何種法律存在不一致
  草案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作草案說明時說,近年來,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現有組織地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
  但是,在實際執法中,這類違法犯罪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存在認識不一致的情況。郎勝指出,過去這類問題有的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有的給予行政處分,有的在追回社會保險金或者待遇後不予處理,建議對此予以明確。
  量刑標準可通過司法解釋明確
  法律專業人士認為,社會保險資金的安全,關係到全體人民的福祉和社會穩定。“騙保行為,從性質上講,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是相同的,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對於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明確按詐騙罪處理,是為了保護社保基金的安全。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養老錢、看病錢,對於全體人民特別是對弱勢群體意義重大。”
  但是,由於實踐當中騙保的情況很複雜,立法解釋只能明確法律的適用依據。
  有關法律人士分析指出,詐騙罪本身是有門檻的,在實踐當中如何根據具體的情況細化定罪量刑的標準,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案例指導等方式進一步明確。刑法上有很多規定,比如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是騙,而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協助的也可以依法追究。騙保的還有一些情況,比如內外勾結的,還可能按貪污罪處理。這些屬於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實踐中遇到問題,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者案例指導等方式加以解決。
  相關
  吃珍貴野生動物或面臨刑責
  近年來,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問題突出,但是對於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是否屬於犯罪行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仍然存在模糊認識。
  草案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郎勝說,從法律解釋的角度講,刑法規定了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而買來吃或者買來用的,在性質上與非法收購是相同的。
  “老百姓一般可能理解收購是商業行為,這次刑法解釋,其實是明確個人買也是收購,將非法收購的行為擴大到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將法律允許意圖之外的購買行為列為犯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在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從市場需求的角度加以遏制,有助於從源頭上培養起人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換個角度說,沒有需求就沒有殺戮,如果沒有食客的話,非法獵捕的行為也將大大減少。”
  對於有人提出的“打擊面會否太大”的問題,阮齊林指出,本次解釋(草案)雖然從規定上對打擊範圍加以界定,但是在司法過程中還可以依具體情況而斟酌。
  相關人士明確,“這個解釋有幾個要點,一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二是非法用途,三是為這個用途而購買。如果確實不知道,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按照規定,有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養殖的,如果是養殖後出售證件齊全的,買了並不構成犯罪。”本組文/本報記者桂田田
  內存
  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
  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關於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這是近幾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內地有關法律的含義和適用問題作出立法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介紹,憲法第67條有規定,解釋法律是憲法明確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職權。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中專門有一節對什麼情況下作法律解釋、要經過什麼程序都作了規定。據新華社  (原標題:騙社保擬明確為詐騙犯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e61selvl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