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積極回應全黨全社會對司法公正的期盼,把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作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部署了新形勢下法治監督體系建設的重大任務和具體要求,對於確保公正司法、增強司法公信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深刻認識加強對司法活動監督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總書記又強調要通過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嚴肅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執法司法權的監督制約。我們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加強對司法活動監督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是司法領域踐行執政為民宗旨、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必然要求。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在我們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們黨始終把權力監督作為黨和國家建設的重大問題來抓,讓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黨章總綱明確提出: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對健全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作出部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又專門強調要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也是《決定》的核心要義之一,不僅在基本原則部分強調要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而且在分論部分作了許多重大制度性安排。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承擔著判斷是非曲直、解決矛盾糾紛、製裁違法犯罪、調節利益關係等重要職責,必須受到監督,以確保其依法正確運行。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必然要求。《決定》鮮明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大論斷,這是貫穿全篇的一條紅線,既突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性質和方向,又明確了法治中國建設的工作重點和總抓手,是我們黨重大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包括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既是對法治實施進行監督的重要環節,更是嚴密法治監督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要求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是解決司法突出問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仍是當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權管轄、插手經濟糾紛;有的刑訊逼供、濫用強制措施,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有的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等。這些問題不僅嚴重敗壞司法公信和法治權威,而且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核心,就是規範和約束司法權的行使,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是解決司法突出問題的治本之策,也是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設立檢察機關並賦予其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是中國司法制度乃至中國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特色,也是黨和國家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廉潔做出的重大制度設計。
  《決定》把“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作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的首要任務進行了部署,抓住了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關鍵,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和司法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要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範圍、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比如,探索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的制度;健全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完善和規範檢察建議的提出、受理、辦理、反饋機制;明確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的範圍和程序;細化對行政訴訟活動監督的範圍、程序、方式和要求;等等。第二,檢察機關要不斷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督水平。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決防止和糾正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善監督的問題。特別是,要認真貫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認真貫徹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多種監督手段,重點監督糾正裁判不公、虛假訴訟、民事調解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違法執行等問題。加強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嚴肅查辦執法司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第三,各執法司法機關要依法支持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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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中,有的執法司法人員不能正確處理接受監督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關係,認為監督影響依法獨立辦案,削弱監督甚至取消監督的聲音時有出現。檢察機關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檢察機關要依法規範監督,其他執法司法機關也要依法支持監督。
  三、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而探索建立的一項重大制度,是人民群眾監督司法、參與司法的重要形式。為更好發揮這項制度的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決定》進一步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
  貫徹《決定》的這一要求,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要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方式。目前人民監督員是由檢察機關商請其他單位、組織民主推薦,檢察機關進行考察確認後產生。為解決“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增強監督的公信力,根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協商,擬由省、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人民監督員庫,檢察機關採取隨機抽選的方式,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二要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範圍。《決定》強調要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這些都是實踐中最容易出現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其他違法違規辦案問題的重點環節,都應該納入監督範圍。三要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制度。建立人民監督員查閱案件台賬、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和執法檢查等制度,讓人民監督員從更多渠道獲知辦案信息。
  四、重視和規範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程的重要推動力量。當前,隨著網絡、微博、微信等新媒體迅速發展,輿論監督對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影響越來越大。《決定》適應新的形勢,專門對重視和規範輿論監督提出要求。一方面,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要以更加開放、坦誠、自信的態度,堅持陽光司法,以執法辦案信息公開作為重點,著力推進案件信息查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發佈等工作,以正確的方式傳播真實的聲音。要認真聽取媒體的意見、建議和批評,尤其對媒體反映的司法活動和隊伍中的問題,更要高度重視、認真核查,情況屬實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情況不實或有偏差的,客觀平和說明情況,爭取社會公眾理解支持。另一方面,要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政法宣傳工作既要遵循新聞工作的規律,又要遵循司法工作的規律。媒體要從履行社會責任出發,加強對法治新聞報道特別是案件報道的審核把關,確保合法性和準確性。要堅持社會效果第一,對重大敏感案事件理性報道,避免炒作渲染。對司法機關的正確行動要予以支持,加強釋疑解惑。對司法機關尚未正式確認的案件事實,不要僅憑當事人一方的描述進行報道。對司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不要發表傾向性的評論意見。
  五、依法規範司法人員對外交往行為
  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體現司法形象,影響司法公正。司法人員任何不當行為都有可能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從而動搖人們對法治的信念。正因為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司法人員對外交往行為作出嚴格限制,嚴禁法官與當事人、律師私下會見,要求避免參加任何與司法公正有衝突的活動。
  我國法律對司法人員對外交往行為作出了嚴格規範。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法官法第32條、檢察官法第35條規定,法官、檢察官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先後就規範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相互關係出台製度規定,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也對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予以規範和限制。
  為進一步築牢防止司法腐敗的隔離牆,《決定》充分吸收司法實踐經驗,明確要求“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強調“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這一規定,對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划出了底線,不僅有利於樹立司法人員的公正形象,避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也為司法人員建立起一道有效屏障。《決定》提出要規範司法人員與中介組織的關係,很有針對性。實踐中,一些中介組織人員與司法人員相勾結,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提供虛假鑒定和證明材料,製造虛假訴訟、虛假拍賣,充當“腐敗中介”,必須從源頭上予以規範。
  六、大力加強司法作風建設,堅決懲治司法腐敗
  司法作風反映和體現著黨的作風,關係黨和國家的形象。《決定》著眼於建立健全作風建設長效機制,對司法作風建設作出新的部署,為建設過硬司法隊伍提供了重要遵循。一要嚴格落實“三個堅決”,持續整治司法不正之風。《決定》鮮明提出: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這“三個堅決”,一針見血指出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最不滿意的突出問題,切中了司法不正之風的要害。各級司法機關要始終緊緊盯住自身的問題不放,努力根除司法作風的頑瘴痼疾,以改進作風的新成效取信於民。二要堅決掃除司法領域的腐敗現象。《決定》響亮提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這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反對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廉潔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司法機關是國家免疫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營血衛氣、祛邪扶正、保證社會肌體健康的重要力量。司法領域的腐敗不僅影響司法的公正和廉潔,損害法治的權威和公信,而且影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對黨和國家的信心,最終影響黨和國家事業健康發展。對司法領域的腐敗問題必須零容忍,如果掉以輕心,就是對黨和人民的事業不負責任,就是失職甚至瀆職!各級司法機關要按照中央要求,堅持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司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決清除害群之馬。三要建立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制度。《決定》提出,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我們國家法治史上最嚴格的法律從業人員懲戒制度,體現了黨中央對法治工作隊伍一貫的從嚴要求,也體現出法律職業的嚴肅性和神聖性。法律職業以追求和維護公平正義為使命,法律從業人員必須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帶頭遵紀守法,堅守職業良知。只有這樣,社會公眾才有理由相信我們能維護公平正義。
  《決定》明確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我們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進一步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更大貢獻!
  (原載2014年11月17日《人民日報》)
  (原標題: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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