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馬偉鋒報道:今年40歲的江蘇泰興人包某覺得自己“很冤”:他在女友的住處強摸來了月經的女友,卻被法院判決犯強制猥褻婦女罪,還被判刑1年3個月。法院表示,雙方是否男女朋友關係並不影響本罪的認定。
  包某早前來到廣州市花都區務工。在廣州,他與女友葉某平保持著密切的聯繫。今年1月5日,葉某平叫包某去她家裡為她煮飯。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當天中午1時許,包某在葉某平位於花都區新華街華南路48號中山樓A座某房內,違背葉某平的意願,不顧葉某平處於月經期,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脫去其褲子,摸其陰部,強行解開葉某平的胸罩,摸其胸部。
  這一來,事兒鬧大了。女友報警後,警方當天將包某羈押,並於第二天對他實施刑拘。
  廣州市花都區法院認為,包某無視國法,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制猥褻婦女罪,一審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包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
  包某覺得很冤。他說:自己與葉某平是男女朋友關係,多次見面,見面時都有親密接觸,女友都是半推半就的,案發當天女友的反應與往常一樣,因此他的行為屬於常規動作。另外,女友明知當天會面會有親密接觸,仍然要求他去她家中。事後,女友要求他馬上結婚,遭他拒絕後女友才報警的,這是女友的報複。
  包某還認為,自己得知女友報警後並沒有離開現場,而是一直配合警察的調查,在這個過程中,他請求女友原諒,因此屬於自首。
  不過,包某的這些說法,都沒有被終審法院採信。廣州市中院認為,雖然包某與葉某平是男女朋友關係,但他在女友來月經期間不顧女友的反抗而強制猥褻女友,已經構成了強制猥褻婦女罪,雙方是否男女朋友關係並不影響罪名的認定。
  廣州市中院指出,女友要求包某到她家中並沒有表示要與包某發生性關係或親密接觸,而是要求包某為她煮飯,所以法院認為,包某單方認為女友已同意他實施猥褻行為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自首的構成要件不僅僅是知道他人報警後仍留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而且還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某在一審庭審時明確稱當時自己留在現場的目的是為了讓女友向公安機關隱瞞本案事實,是在妨礙事實的查明,所以不構成自首。
  近日,廣州市中院作出了終審裁定,駁回包某的上訴,維持原判。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不顧女友反抗來例假強摸 男子獲刑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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