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運
  民生司法的價值取向
  民生司法是基於司法政策對司法向度的一種功能性表述。在我國當前的司法語境下,民生司法是對司法特性、司法功能和社會主義司法規律基於現實路徑的一種全新探索,所強調的是司法的民生特性,所體現的是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一種司法的價值取向。民生問題的實質是公民權利的賦予與保護問題。而司法工作是以權利的保護和救濟為核心,因此民生對司法有著必然的依賴關係,而保護和發展民生權利也是司法本質屬性的必然要求。在民生司法理念的指導下,司法工作將以一種更貼近群眾,更關註社會,更回應需求的姿態和方式開展起來。總的來看,民生司法這一概念是在民生領域,對司法目標、司法理念、司法功能、司法方式等方面要求的綜合概括。
  審判方式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審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從其內容上看,主要包括審判模式的選擇以及審判技巧的運用。在我國目前立法確定的審判方式中,並不因訴訟主體和權利類型的不同確立不同的審判模式,這是基於對主體地位的平等性、程序的統一性和公正性的考量。但是,民生司法中所蘊含的對民生權利側重保護的內生要求;著重追求實體公正的訴訟價值以及要求實現糾紛化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功能要求,使得統一、簡單適用立法上的審判方式很可能難以實現權利保護的功能和實質正義的追求。因此民生訴訟的特殊性和差異性要求在審判方式上予以調整和改進。
  民生司法審判方式面臨的困境
  一、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價值衝突。任何一種審判方式的適用,都面臨著一個本質的矛盾即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價值衝突,而在民生司法審判方式中,這一衝突體現得尤為明顯。在民生司法中,司法的價值導向是權利的最終保護,糾紛的徹底解決,可以說在民生訴訟中,實體公正的價值要高於程序公正的價值,民生司法需要司法更多的考慮自然正義和倫理正義的要求,而不能以程序公正掩蓋和取代實體的公正。
  二、司法中立和側重保護的對立。在民生司法中,司法中立與側重保護的對立,其實質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價值衝突的必然延伸。兩者的對立性在於側重保護客觀上要求在審判方式上有所調整,在訴訟程序中的各個環節對權利受損害或者弱勢的一方會有所傾斜,如果方式方法掌握不當,分寸把握不准,就極有可能侵害司法的中立性,造成司法不公。因此如何在司法中立和側重保護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和統一,是民生司法審判方式面臨的一大難題。
  三、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對審判方式的制約。民生訴訟的一大特點是當事人的地位和能力不對等。民生權利受損害的一方一般是普通的民眾和個體,而對抗的往往是單位、組織、利益團體甚至是政府部門。雙方當事人之間極易出現訴訟能力不平衡的情況。由於訴訟能力上的差異,使得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實質上處於不平等、不對等的地位。在民生訴訟中,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差異制約著法院審判方式的適用,法院若是簡單機械的適用法定的審判方式,一味的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和中立可能會造成案件審判實質上的不公。
  民生司法審判方式的改進和完善
  審判方式作為一種整體上的程序和制度設計,必須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統一性和普適性。雖然民生司法有其特有的價值導向和功能要求,但是其仍然需要在我國目前的訴訟法框架下和審判模式下來展開。因此,要滿足民生司法對審判方式的要求,其改進和完善的路徑在於通過審判技巧和方法的運用,而非對整體審判模式的變革。
  一、實現“法內能動”。民生司法的價值目標的實現,需要法官在法律的框架內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實現“法內能動”。具體到審判方式上,法官能動性的發揮首先體現在對自身的角色設置上,要成為案件事實的探尋者而非被動聆聽者。在審理方式上,要積極詢問要件事實和證據,參與到事實調查的過程中,而非僅靠當事人的對抗主導庭審。在釋明權的運用上,要積極充分合理釋明,減少當事人的法律風險和訴累。
  二、充分開展調解。調解的功能與特性與民生司法化解糾紛促進和諧,保護權利的目標是契合的。調解使法官的角色從居中的裁判者轉化為訴訟的參與者、糾紛的化解者。法官在聽取雙方對事實陳述和矛盾焦點的基礎上,作為第三方參與到糾紛之中,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幫助當事人進行利益分配和利益衡量,促成其達成和解方案。調解相對於審判的優點在於,其對事實問題進行模糊化處理而更為重視解決問題的方案,能夠彌合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價值衝突,使兩者統一於雙方最終的調解方案之中。更為重要的是,調解的方式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和救濟了所受損害的民生權利,並且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糾紛,從而實現司法定分止爭、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功能,滿足民生司法對審判方式的內在要求。
  三、平衡訴訟能力。在審判中平衡雙方訴訟能力,實現實質意義上的訴訟平等,需要法官通過釋明,進行事實調查、分配舉證責任、進行法律釋義和提示訴訟爭點等審判方式的運用來實現。民生司法中,釋明權的充分運用可以說是對訴訟能力較弱一方當事人在法律限度內的傾斜保護,將引導其如何進行訴訟、避免風險、減少訴累。
  四、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的理論是相對於概念法學出現的,其主張在裁判中比較、考慮當事人的實質利益關係並對法律規範作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評價,得出實質性的結論,然後尋找法條的依托。民生司法強調對弱勢民眾民生權利側重保護,對實體公正的格外重視和對裁判社會效果的特殊要求,這些特性使得利益衡量在民生訴訟中有著很大的適用空間,其符合民生司法對審判方式的客觀要求。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原標題:民生司法審判方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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